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介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 ( 节 ) 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 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业务发展报告(即可行性报告);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包括学历证 明 (七)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至少十个);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国产网络游戏的产品,需向文化部备案后方可运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局
20个工作日→(初审意见)推荐信 ↓
国家文化部
↓
20个工作日→批准批复 ↓
国家文化部
(网络管理处)
↓
90个工作日→核发证书 ↓
客户领取证书 |